主旨:檢送本市104學年度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美術班鑑定招生簡章1份,請貴校宣導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辦理。
二、本案鑑定重要時程如下:
(一)申請報名日期:104年4月22日起至104年4月24日止。
(二)書面審查結果公告:104年4月29日。
(三)術科測驗時間:104年5月16日。
三、本案簡章可至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網站下載(http://www.tyc.edu.tw/ses/)。
校內(疑似)特教需求學生鑑定申請開始囉!!
送件日期為10/14(二),因校內還需要進行初步測驗篩選與初審,務必於9/26前向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承辦人(游美玲)提出。
壹、情緒障礙鑑定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縣國小1年級至國中8年級符合情緒行為障礙鑑定基準之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有慢性精神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1學期之輔導紀錄者。
(二)具有立案醫療院所(需有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持續就醫6個月內(精神分裂者僅需提供3個月)之「病歷摘要」(如附件六建議格式),並具1學期之輔
導紀錄者。
(三)經校內輔導單位輔導人員輔導(認輔)至少1學期以上並具有詳細輔導紀錄(需含學生疑似情緒行為障礙之特徵描述、學校每月輔導內容、策略及成效..等)者。
二、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9條的定義,「情緒行為障礙」是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 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 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若是亞斯伯格症者,不歸類於情緒障礙,請以自閉症類別提出。
貳、學習障礙鑑定申請資格
一、學習障礙鑑定申請條件:
(一)設籍本縣國小2年級至國中8年級之在學學生,並符合上述【學習障礙定義及鑑定基準】特徵者。
(二)設籍本縣國小1年級之在學學生,於學前階段已領有發展遲緩或醫療診斷書,並經補救教學顯無成效者。
二、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0條的定義:
學習障礙是指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1.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2.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3.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參、除學情障以外其他類
一、基本資料(必附,以A4紙張大小,按照順序排列,請勿裝訂)
1.25元掛號標準信封2個,請勿黏貼在範例上以迴紋針夾妥於申請表上
2.鑑定安置申請表
3.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證明文件影本
4.桃園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基本資料表
5.桃園縣特殊教育需求學生轉介晤談表
6.桃園縣特殊教育需求學生轉介前介入輔導記錄表
7.學生學籍資料卡(需含成績紀錄)
8.輔導資料紀錄表A、B卡(或認輔紀錄本)
9.學生健康檢查記錄表
二、特定資料(有則必附,以A4紙張大小,按照順序排列,請勿裝訂)
1.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含正反面)/鑑輔會鑑定證明(縣府公文及名冊)/指定鑑定或評估醫院之診斷証明
2.相關鑑定資料影本(鑑輔會評估安置結果建議書或學情障複審報告)
3.特教推行委員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校內確認生申請重新安置須附)
4.考試適當服務措施申請表
5.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影本
6.中文年級認字量表正本
7.閱讀理解困難篩選測驗正本
8.基礎數學概念評量正本
9.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表-(小五至國中階段填100R)
三、視聽障或自閉症附確診診斷書(相關障礙必附,以A4紙張大小,按順序排列資料, 請勿裝訂)
1.桃園縣視覺障礙學生轉介晤談表
2.六個月內之視力值診斷証明書
3.六個月內之聽力檢查圖
4.高功能自閉症/亞斯伯格症兒童行為檢核表
5.延長修業年限申請書及輔導計畫
公告如附件檔
有關本縣鑑輔會辦理「桃園縣103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第2次轉介鑑定安置」
一、鑑定安置實施對象: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設籍本縣國民教育及學前教育階段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領有身心障礙鑑定責任醫院開立之身心障礙醫療診斷證明或領有發展遲緩評估醫院開立之
「發展遲緩」醫療診斷證明之學童,其需入學接受適當教育安置者。
(二)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經就讀學校觀察為疑似身心障礙,並由學校教育介入輔導1段時間後評估需接受適當教育安置者。惟考量學生權益及鑑定
需要,倘學生為疑似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及疑似自閉症者,建請學校轉知學生家長先行帶學生至醫療院所進行醫療評估及服務
介入。
二、鑑定安置申請方式:由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向下列受理申請學校(單位)提出鑑定安置申請,受理學校造冊並檢齊各項資料後送交本縣鑑輔會,鑑輔會再依
作業流程彙整資料進行鑑定、轉介及安置工作。
(一)應屆畢業生、轉學生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國小新生向戶籍學區學校提出申請。
(三)欲就讀本縣學前啟聰、啟智班、公立幼兒園普通班及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服務者,可逕向本縣鑑輔會提出申請。
三、鑑定安置申請方式:由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向下列受理申請學校(單位)提出鑑定安置申請,受理學校造冊並檢齊各項資料後送交本縣鑑輔會,鑑輔會再
依作業流程彙整資料進行鑑定、轉介及安置工作。
(一)應屆畢業生、轉學生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國小新生向戶籍學區學校提出申請。
(三)欲就讀本縣學前啟聰、啟智班、公立幼兒園普通班及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服務者,可逕向本縣鑑輔會提出申請。
四、鑑定安置申請時間及送件日期:
(一)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民中小學或轉學部分:自即日起至4月18日止,由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受理學生鑑定安置申請,各受理學校上網提報鑑定安置、
造冊並檢附各項學生資料,南區學校請於103年4月24日親送至興南國中,北區學校請於103年4月25日親送至本縣鑑輔會(東門國小)。
(二)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就讀本縣學前公立幼兒園普通班、啟聰班、啟智班及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服務者:自即日起至4月23日止,由身心障礙學生家長逕
向本縣鑑輔會或現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三)本縣各受理學校(園)上網提報鑑定安置時間:103年4月7日至4月25日(103學年度第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