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目與學分數:共計兩科6學分,必須全部修習。
科目 |
學分數 |
生命教育概論 |
3學分 |
課程設計與實施 |
3學分 |
三、上課時間
科目 |
生命教育概論 |
課程設計與實施 |
北區(臺北班) |
104.10-104.12 |
105.2-105.6 |
中區(臺中班) |
105.2-105.5 |
105.7-105.9 |
南區(高雄班) |
105.2-105.5 |
105.9-105.12 |
★以上課程安排為暫訂,本中心保留排課調整之權利。
四、課程要求
課程修畢前需完成一份生命教育融入個人專業教學領域的課程及教案設計,此份資料將提供教育部及全國教師自由參考使用。
五、報名資格
1. 具正式教師證的高中、國中、國小現職教師。
2. 符合下列資格者將優先錄取:
l 高中、國中:社會、健體及綜合活動領域(家政、童軍、輔導、生涯規畫)及自然及科技領域老師
l 國小:社會、健體及綜合活動領域老師
3. 參與國教署「生命教育翻轉校園文化種子學校培訓計畫」學校的上述領域老師優先錄取。
4. 已修畢或正修習第二專長學分班的老師不得參加本學分班。
備註
若報名人數超過招收人數,再依第十一條遴選原則進行遴選。
錄取後需於三天內提供身分證影本、教師證書影本及學校在職證明影本並繳交保證金10,000元,在修業期間內完成課程要求,修得6學分,將無息退還保證金。
六、招收人數
北、中、南三區,各開高中、國中、國小班,共計9班,每班人數25-40人。
生命教育概論科,各區採三班共同上課。
七、上課期間:
北區 (台北班)將於104年10月開課,中區(台中班)及南區將(高雄班)於105年2月開課。
八、上課地點
臺北教室—臺灣大學
臺中教室—台中科技大學
高雄教室—文藻外語大學
各班上課教室若有變動將另行通知。
九、報名資訊
臺北班報名日期:即日起接受報名,至民國104年9月21日截止。
中南部:104年11月開放報名
報名方式:
- 線上填寫報名資料https://goo.gl/xoIEVx
- 待收到線上報名資料後,會以e-mail方式寄出一份附件報名資料表II,並請任職學校的校長或校內一級主管共三名親筆簽名,並於9/21前傳真(02-8369-2304)至本中心或是掃描寄至marialiu333@ntu.edu.tw 劉小姐,或可郵寄到10617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號 博雅教學館4樓臺大生命教育中心「增能學分班」工作小組。
- 經徵選錄取者,將以電子郵件與電話通知繳交保證金,請於接到通知三天內完成繳費程序。三天內未完成者,視同放棄,本中心將再通知候補者遞補。
報名查詢電話:臺大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02)3366-1755分機102 劉小姐
十、遴選原則
依第六條報名資格辦理。
若報名人數超過開班人數,將以地區別做考量徵選。
若遇爭議,以本中心遴選小組決定為準。
十一、學分與結業
本課程為學士學分班,各科目及格分數為六十分。
本班為學分班,僅授予學分,不授予學位證書。
十二、其他事項
單一科目缺席時數超過該科總上課時數1/3(含),該科成績將逕以0分計算。
學員於修習期間應遵守本中心規定,如有不當行為或影響授課或其他學員之學習,經本中心通知仍未改善者,得取消其修讀資格,且不予退費。
患有或疑似患有法定傳染病者,本部得拒絕其入學及上課。
報名者於錄取後,若經發現報名資格不符規定,將取消其錄取資格及就讀資格,不發給任何有關之學分證明,亦不退還任何費用。如係取得學分後發覺者,將公告撤銷其學分證明、成績單。
本中心保留課程變動及時間調整之權利,如有變更將會提前告知學員
本班課程均須於當期修習完畢;且無補課機制。
本簡章若有未盡事項,本中心保留修改之權利。
十三、指導單位:教育部
十四:主辦與協辦單位:
主辦:國立臺灣大學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
協辦:國立臺灣大學進修推廣部與師資培育中心。
2015教師在職進修「生命教育增能學分班」
線上報名網頁 https://goo.gl/xoIEVx
洽詢專線 (02)3366-1755分機102劉小姐
傳真電話 (02)8369-2304 marialiu333@ntu.edu.tw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課程代碼:1833852
課程名稱:2015教師在職進修「生命教育增能學分班」(台北
請錄取生於5月26日早上8:00到11:30到幼兒園報到
未報到者視同棄權
編號 |
姓名 |
1 |
康O凱 |
2 |
周O妍 |
3 |
陳O旭 |
4 |
林O群 |
5 |
白O |
6 |
曾O方 |
7 |
倪O庭 |
8 |
高O恩 |
編號 |
姓名 |
1 |
梁O麟 |
2 |
陳O彤 |
3 |
褚O恩 |
4 |
井上O樹 |
5 |
林O瑀 |
6 |
呂O萱 |
7 |
陳O瑋 |
8 |
吳O軒 |
9 |
王O杰 |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103學年度下學期資優教育親職講座 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桃園資優教育資源中心104年度工作計畫
(二)桃園市104年度教師、學生及家長提升資賦優異專業知能總體計畫
二、目的:
增進資優學生家長對於資優教育、教養策略與生涯輔導之相關知能。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二)承辦單位:桃園資優教育資源中心(桃園市立福豐國民中學)
四、研習對象(40人)
(一)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資優資源班班學生家長或資優教育方案學生家長
(二)對研習主題感興趣之家長與教師
五、研習時間與內容
日期 |
時間 |
活動內容 |
地點 |
104年4月11日 (六) |
8:30~ 9:00 |
報到 |
桃園市立福豐國中 3F會議室 (桃園區延平路326號) |
9:00~ 9:10 |
長官致詞 |
||
9:10~10:30 |
聰穎的孩子 智慧的父母(一) 講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陳昭儀教授 |
||
10:30~10:50 |
休息&茶敘 |
||
10:50~12:00 |
聰穎的孩子 智慧的父母(二) 講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陳昭儀教授 |
||
12:00~12:30 |
綜合座談 |
||
12:30~ |
賦歸 |
六、報名方式
(一)家長請於104年4月2日(四)17:00前,填寫報名表以傳真(傳真電話:3661955)或E-mail(tygerc@ffjh.tyc.edu.tw)報名。
(二)教師請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https://www.set.edu.tw/)-教師研習-縣市特教研習-點選「桃園市」、「103學年度」、「下學期」、「登錄單位-福豐國中」進行報名
(聯絡人:趙家怡 電話:3665180#13)。
相關內容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子法、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104年2月25日104桃特鑑字第1040000022號書函辦理。
二、含新申請鑑定、申請重新評估/安置或核發鑑定證明等。
三、請貴校指派相關人員組成鑑定小組並以團隊合作方式辦理本案鑑定工作,且為利蒐集學生鑑定申請資料,請校內輔導室、教務處(學務處)行政人員及相關教師(含普通班導師、科任教師及特教教師..等)務必協助提供學生相關學習表現資料及輔導紀錄等資料,以維護學生權益。
四、本案鑑定對象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國小1年級至國中8年級符合情緒行為障礙鑑定基準之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慢性精神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1學期之輔導紀錄者。
2、具有立案醫療院所(需有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持續就醫6個月內(思覺失調症者僅需提供3個月)之「病歷摘要」,並具1學期之輔導紀錄者。
3、經校內輔導單位輔導人員輔導(認輔)至少1學期以上並具有詳細輔導紀錄(需含學生疑似情緒行為障礙特徵描述、學校每月輔導內容、策略及成效..等者。
(二)設籍本市國中9年級之在學學生,原則上不受理鑑定。
五、本案鑑定申請方式及日期:
(一)學校受理家長提出鑑定申請:於104年3月9日至3月30日止,由符合鑑定申請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生就讀學校輔導室(辦理特教業務人員)提出申請各受理學校彙整學生申請鑑定相關書面資料,並進行初步篩選測驗,篩選測驗完成後疑似情緒行為障礙之學生,始得申請鑑輔會鑑定。
六、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詢本市鑑輔會(東門國小)邱郁甄教師、林揚國幹事,聯絡電話:3394572分機12、13。
鑑定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國小1年級至國中8年級符合情緒行為障礙鑑定基準之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有慢性精神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1學期之輔導紀錄者。
(二)具有立案醫療院所(需有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持續就醫6個月內(思覺失調症僅需提供3個月)
之「病歷摘要」(如附件七建議格式),並具1學期之 輔導紀錄者。
(三)經校內輔導單位輔導人員輔導(認輔)至少1學期以上並具有詳細輔導紀錄(需含學生疑似情緒行為障礙之
特徵描述、學校每月輔導內容、策略及成效..等者。
定義及鑑定基準
「情緒行為障礙」係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 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鑑定作業流程
一、申請方式:
(一)由符合鑑定申請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生就讀學校輔導室或特教業務承辦人員提出鑑定。
(二)103學年度第1學期未通過本市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者,不得於本次鑑定再提出申請。
(三) 103學年度第1學期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為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者,倘經貴校一學期輔導觀察後仍認其仍具
有情緒行為障礙特徵,請於104學年度第1學期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作業期間,向本市鑑輔會重新申請鑑定。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子法、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104年2月25日104桃特鑑字第1040000022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鑑定工作,含新申請鑑定、申請重新評估/安置或核發鑑定證明等。
三、請貴校指派相關人員組成鑑定小組並以團隊合作方式辦理本案鑑定工作,且為利蒐集學生鑑定申請資料,請校內輔導室、教務處(學務處)行政人員及相關教師(含普通班導師、科任教師及特教教師..等)務必協助提供學生相關學習表現資料及輔導紀錄等資料,以維護學生權益。
四、本案鑑定對象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國小1年級至國中8年級之在學學生,並具備學習障礙特徵者。
(二)設籍本市國中9年級之在學學生,原則上不受理鑑定。
五、本案鑑定申請方式及日期:
(一)學校受理家長提出鑑定申請:於104年3月9日至3月30日止,由符合鑑定申請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生就讀學校輔導室(或辦理特教業務人員)提出申請。各受理學校彙整學生申請鑑定相關書面資料,並進行初步篩選測驗,篩選測驗完成後疑似學習障礙之學生,始得申請鑑輔會鑑定。
六、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詢本市鑑輔會(東門國小)邱郁甄教師、林揚國幹事,聯絡電話:3394572分機12、13。
一、學習障礙之定義及鑑定基準: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0條的定義:
學習障礙是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
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
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
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二、學習障礙鑑定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國小1年級至國中8年級之在學學生,並符合上述【學習障礙定義及鑑定基準】特徵者。
(二)設籍本市國中9年級之在學學生,原則上不受理鑑定。
另103學年度第1學期未通過本縣學習障礙學生鑑定者,原則上不得再次提出申請。惟經教師輔導觀察仍符合學習障礙特徵者,請重新完成相關篩檢測驗,並檢附 佐證資料(如未訂正之作業或考卷、作品、輔導記錄等足證其障礙之資料)併同公文(敘明申覆原因)向本市鑑輔會申請重新鑑定。
三、備註:
(一)本市學習障礙學生鑑定工作,每年以辦理兩次為原則,為維護學生鑑定相關權益,請各家長確實依鑑定工作規定期限向學生就讀學校提出鑑定申請事宜。
(二)家長如有意願提出鑑定申請,請多與學校班級教師及特教業務承辦人溝通,以利充分瞭解本次鑑定相關事宜。
檢送本市104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招生簡章1份,請貴校宣導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辦理。
二、本案鑑定重要時程如下:
(一)招生報名:104年3月25日起至104年3月27日止。
(二)書面審查結果公告:104年4月8日。
(三)術科共同科目、個別測驗:104年5月2日至104年5月3日
(四)登記分發:104年5月15日。
三、本案簡章可至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網站下載(http://www.tyc.edu.tw/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