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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es004 - 教導處 | 2014-03-03 09:33:48

有關本縣鑑輔會辦理102學年度第2學期國民中小學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

一、本案鑑定對象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縣國小1年級至國中8年級符合情緒行為障礙鑑定基準之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慢性精神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1學期之輔導紀錄者。

2、具有立案醫療院所(需有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持續就醫6個月內(精神分裂者僅需提供3個月)之「病歷摘要」,

        並具1學期之輔導紀錄者。

3、經校內輔導單位輔導人員輔導(認輔)至少1學期以上並具有詳細輔導紀錄(需含學生疑似情緒行為障礙之特徵描述、學校

        每月輔導內容、策略及成效..等)者。

(二)設籍本縣國中9年級之在學學生,原則上不受理鑑定。

二、鑑定申請方式及日期:

 (一)學校受理家長提出鑑定申請:即日起至103年3月18日(星期二),由符合鑑定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生學校輔導室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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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