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縣鑑輔會辦理102學年度第2學期國民中小學學習障礙學生鑑定
一、本案鑑定對象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縣國小1年級至國中8年級之在學學生,並具備學習障礙特徵者。
(二)設籍本縣國中9年級之在學學生,原則上不受理鑑定。
二、鑑定申請方式及日期:
(一)學校受理家長提出鑑定申請:即日起至103年3月18日(星期二),由符合鑑定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生學校輔導室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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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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