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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es004 - 教導處 | 2013-04-16 11:11:01

 

鑑定安置實施對象

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設籍本縣國民教育及學前教育階段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領有身心障礙鑑定責任醫院開立之身心障礙醫療診斷

      證明或領有發展遲緩評估醫院開立之「發展遲緩」醫療診斷證明之學童,其需入學接受適當教育安置者。


(二)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經就讀學校觀察為疑似身心障礙,並由學校教育介入輔導一段時間後評估需接受

     適當教育安置者。惟考量學生權益及鑑定需要,倘學生為疑似感官障礙(如: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及肢體障礙

     等)及疑似自閉症者,建請學校轉知學生家長先行帶學生至醫療院所進行醫療評估及服務介入。


(三)就讀本縣國中102學年度升學國中3年級之身心障礙學生欲申請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

鑑定安置申請方式:

由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向下列受理申請學校(單位)提出鑑定安置申請,受理學校造冊並檢齊各項資料後送交本縣鑑輔會,鑑輔會再依作業流程彙整資料進行鑑定、轉介及安置工作。


(一)應屆畢業生、轉學生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國小新生向戶籍學區學校提出申請。


(三)欲就讀本縣學前啟聰、啟智班、公立幼兒園普通班及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服務者,向本縣鑑輔會提出申請。

申請期程:

即日起至102年4月18日

 

校內申請單位:

學前巡迴輔導班賴老師,分機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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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